常設授權書 (客戶證券)

1. 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與客戶協議書第三部份「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載條款及條件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分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2.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客戶可授權及/或指示元宇證券不時按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置代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

根據貸款協定,在遵守《客戶證券規則》的前提下運用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在遵守《客戶證券規則》關於再質押的限制的前提下,將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元宇證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將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獲證監會認可的任何結算所或另一持牌或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仲介人,作為解除及清償客戶對元宇證券的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及按照元宇證券經考慮不時的適用法律及規管規定而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及處置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3. 經元宇證券知會後,客戶確認及確定元宇證券已再質押客戶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客戶明白及確認客戶根據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提供常設授權書的相關風險,包括在風險披露聲明列出的風險。

4. 客戶亦確認:

客戶已獲告知元宇證券的再質押慣例,而客戶已向元宇證券提供把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常設授權書。

客戶在本設授權書(客戶證券)提供的常設授權書,概不影響元宇證券處置或提出由元宇證券的關聯實體處置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藉以清償由或代表客戶結欠元宇證券、該相關實體或第三方的任何債權。

 

5. 客戶明白,第三方可能對客戶的證券享有權利,而元宇證券必須先了結該權利後才可將客戶的證券歸還予客戶。

 

6. 客戶根據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給予的常設授權書,將由該常設授權書日期起十二(12)個月依然有效,但元宇證券向客戶發出不少於兩(2)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客戶向元宇證券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而撤銷常設授權書則除外。在每段十二(12)個月的期限屆滿時,若元宇證券在常設授權書屆滿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常設授權書則被視為按照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訂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再續期十二(12)個月,除非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貸(客戶證券)規則》反對常設授權書續期。

 

7. 客戶承諾就元宇證券司因為根據客戶按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元宇證券及元宇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8. 本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的條文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