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

1. 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與客戶協議書第三部份「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載條款及條件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分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2. 客戶授權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涵蓋任何元宇集團公司爲客戶在香港持有或收取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爾等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3. 客戶授權任何元宇集團公司:

(a) 組合或合併(個別地或與其他賬戶聯合進行)元宇証券及/或元宇集團公司所維持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爾等可將該等獨立賬戶內任何數額之款項作出轉移, 以符合我/我們對元宇集團公司任何成員確實、或然、原有、附帶、有抵押、無抵押、共同或分別的的義務或法律責任;及

(b) 元宇集團公司的成員於任何時候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4. 爾等可不向我/我們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行動。

5. 本授權乃鑑於元宇証券同意繼續我/我們於該公司的戶口。本授權並不損害元宇集圑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賬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6. 客戶根據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給予的常設授權書,將由該常設授權書日期起十二(12)個月依然有效,但元宇證券向客戶發出不少於兩(2)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客戶向元宇證券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而撤銷常設授權書則除外。在每段十二(12)個月的期限屆滿時,若元宇證券在常設授權書屆滿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常設授權書則被視為按照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訂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再續期十二(12)個月,除非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貸(客戶款項)規則》反對常設授權書續期。

7. 客戶承諾就元宇證券司因為根據客戶按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元宇證券及元宇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本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的條文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